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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09:25:37 浏览次数:
几个重点:
须知: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行业:所有的适用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企业:一般纳税人(不是16%/10%,但是影响进项取得)
如何开票:跨期合同/项目处理,如:某2018年初建筑项目现在未完工涉及同时适用11%、10%和9%
进项抵扣:跨期抵扣/加计扣除抵扣
根据前几次税率调整的规定来判断,很大可能还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适用新税率还是老税率。
从4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率,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的,就按照新税率。发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16%,10%,6%等老税率。
注意,这里说的4月1日,具体实施日期要以文件为准。
鉴于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时给企业供销双方带来的谈判影响,本次调整正式执行前,大家可以提前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结合去年调整税率对企业的影响来看,最好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从现在开始,把政策传递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通知业务部门再新签合同时,约定不含增值税价格,同时注明按国家规定增值税税率收取销项税额。对于执行中的合同,注意准确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正确的税率开具发票。
我们重点说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以常见的6种结算方式,举个栗子: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1日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1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④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4月1日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⑤提供应税服务(如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等),如在4月1日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⑥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4月1日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当然,若是增值税税率调整了,但是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确需要重新开具的,也是可以的。届时可以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重点关注:一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一定要有应税销售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二是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开始销售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三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是先开发票了,那么开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对于可能横跨两个不同税率期间的合同,购销双方最好坐下来共同协商,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分享税率降低的政策红利。最好按现在的合同价格和现行税率计算出不含增值税价格,然后在根据新税率,调整应收(付)的合同价格。
面对税率下降企业签订合同应该注意几个涉税点:
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价外费用的定性。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注意这种情况,若纳税义务当期未做不开票收入申报,有产生税收滞纳金的风险。
可以用如下的顺序判断:
先看有没有开发票,开票了纳税义务就发生。
再看有没有预收款,租赁服务和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了,纳税义务发生。
如果上面两个不符合,只要开始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收钱了,纳税义务产生。
没收到钱,但是合同说你今天该收钱了,纳税义务产生。
合同没说你啥时候要收钱,过程中也没收钱,但是,服务劳务啥的该完成的已经完成了,无形资产该转让的已经转让了,不动产权属该变更的已经变更了,纳税义务产生。
我们会计要做什么
一是提醒老板,税率要变了,赶紧想清楚买啊卖的都怎么进行,就是根据上面说到的思路。
二是提醒业务部门,赶紧把合同都拿过来过一遍,凡是税率约定不清楚的都补签合同。
三是要根据自己企业类型、发票申领情况等做好提前量。比如下游客户会不会要求自己赶紧把目前的合同都开完票?手里的发票够不够?不够的话是不是要赶紧去增量?
总而言之,每一次税制改革都是一次机会,把要考虑的事情考虑在前面,要做的事情坐在前面,才能最大限度享受到政策红利,不至于问题来了处处被动。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不一定每个企业都会全部用到。所以这里只是提供了一个大概的理解思路。大家碰到问题,随时查看就可以,也没必要人人都把这些政策记得滚瓜烂熟。如果对自己企业的情况,感觉不好判断的话,可以下面留言,龙达注册公司代理会一一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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