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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即将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法律框架香港公司和个人注意事项

香港税务局发布消息称,《税务条例》(第112章)关于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法律框架将由2020年1月1日起作出修订,使相关条文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公布的要求一致。
 
        原先的自动交换资料法律框架已在2016年6月订立,但从明年开始,修订法律框架将对公司及个人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 章)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汇集协议、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和储蓄互助社由2020年起遵从自动交换资料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若相关机构的成员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该等机构须在2021年向税务局就有关成员的财务帐户资料(涵盖2020年的资料)作首次申报,以供税务局传送至相关税务当局。
 
        此外,香港的税务资料交换网络在《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8年9月1日在港生效后扩大,《修订条例》会将《税务条例》下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数目由现时75个增加至126个。
 
        修订后的条例将对香港公司及个人造成什么影响?如何判断税务居民身份,明确自身是否需要自动交换资料?需要交换哪些资料?
 
        受自动交换资料影响的人士
 
        01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答: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份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02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答: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03什么是自我证明?
 
        答:这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帐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份,帐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注意: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税务居民身份判定问题
 
        01为什么申报财务机构要求我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份?
 
        答:根据《修订条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所以,帐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份。
 
        02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帐户时,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先前帐户,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答:根据《修订条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就所有新帐户而言,帐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份)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有疑问,财务机构会向帐户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证明。此外,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帐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应用于先前帐户。换言之,帐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先前帐户向相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03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份,该怎么办?
 
        答: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要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04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答: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05《税务条例》会否指明谁人是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财务机构如何知道及识辨其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答:每个税务管辖区就其税务居民均有特定的定义。税务法律可能因税务管辖区而异,而个别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的身份也可能每年有变。个别帐户持有人须核实和更新其税务居民的身份,如有需要,应寻求法律意见。
 
        就新帐户而言,财务机构须向其帐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份)索取自我证明。就先前帐户而言,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及确定其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有疑问,应向帐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
 
        06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财务机构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申报?
 
        答: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07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帐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议,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答:假如你根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会就你的财务帐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税务局会透过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把联名账户的资料(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08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帐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帐户资料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答:假如你根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粹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于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自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应寻求法律意见。
 
        09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帐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答:不会。帐户持有人应是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帐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帐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帐户的资料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作为有关财务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换。
 
        10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我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帐户,什么资料会被交换?
 
        答: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
 
        至于财务帐户资料,交换的资料包括:帐户编号、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11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答: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
 
        个人
 
        a.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b.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实体
 
        a.(如实体属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
 
        b.(如实体不属公司)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实体,或在香港境外组成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
 
        需要交换哪些资料?
 
        01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帐户?
 
        答:财务帐户包括:
 
        托管帐户;
 
        存款帐户;
 
        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02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帐户内的什么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答:《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
 
        财务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举例来说,他们应告知帐户持有人,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及安全稳妥。帐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若个别人士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其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维持该帐户。
 
        03是否有财务机构或帐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全获得豁免?
 
        答:某些会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及帐户,可获豁免申报。该等机构及帐户分别被定义为「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帐户」,并刊截于《税务条例》的新增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没有任何尽职审查及申报的责任,而财务机构无须就豁除帐户向税务局申报资料。
 
        04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TIN)是什么?是否相等于印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的「税务编号」?
 
        答: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以下识辨编号等同于香港税务居民的税务编号:
 
        a.个人:香港税务居民的香港身份证号码。
 
        个人的税务编号等同于香港身份证号码的所有字母和数字,括号内的字母或数字也须包含在内(但不包括括号符号)。个别人士报税表和相关的评税通知书上所载的「税务编号」只供登入「税务易」帐户和使用税务局提供的电子服务之用。该「税务编号」并非用作识辨香港税务居民,因此不应提供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
 
        b.实体:香港税务居民的商业登记号码。
 
        实体的税务编号等同于商业登记证书号码最前面的8个数字。
 
 资料来源:香港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