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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指引2019年最新版

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2019
公司注册处www.cr.gov.hk
 
目?
香港公司注册指引2019年最新版
 
(A)  引言 3
 
(B)  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3
 
(C)  公司名称 ? 获淮注册的情况 3
 
(D)  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淮的公司名称 4
 
(E)  把其他法?规管的字及词用于公司名称 5
 
(F)  拟在公司名称中?去「有限公司」一词的公司 5
 
(G)  ?改公司名称指示 6
(H)处长有权?在公司没有遵从?改名称指示时
 
取代公司名称 ………………………………………………....8
 
(I)根据《公司条?》第 XI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的
公司名称 9
 
(J)查阅公司名称 …………………………………………………11
 
- 2 -
 
(A)引言
 
1. 要注册成?一间本地有限公司,应首先拟订一个公司名称,现有
 
的公司也可藉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改其名称。公司注册处处长 (「处长」 ) ?会对公司名称给予?时批淮。因此,申请人在拟订公司名称时,必须确保建议的公司名称符合注册规定。如拟订的公司名称
 
?能注册,申请会遭拒绝,因而须重新递交申请。此外,《公司条?》(香港法?第 32章 )赋权处长在指明情况下可向公司发出?改名称
 
的指示。
 
2. 本指引?明公司名称的注册规定,并取代「 2011 ?公司名称注
册指引」。本指引只供?考之用,并应与《公司条?》的有关规定
 
一併阅?。有关该条?的内容, 请浏览网址 www.legislation.gov.hk。
 
(B)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3. 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称注册,但?得使用英文字 /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4.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 “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
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5.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 及 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公司条?》第 5(1)条 ]
 
(C)公司名称? 获淮注册的情况
 
6. 一般??,如有下?情况,公司名称将?获淮注册:
 
(a)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
 
(b)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成?或设?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
(c)?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或
 
(d)?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人反感或因其他?由是违反公众?益的。
 
[?《公司条?》第 20(1)条 ]
 
7. 在决定某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须顾
及以下各项:
 
●作为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
 
(?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 3 -
 
●  在 英 文 名 称 末 端 出 现 的 “company”  、   “and  company”  、 “company limited” 、  “and company limited” 、  “limited”  、 “unlimited”  、  “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这些字或词的缩
 
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 和「公众有限公司」
 
(?如: 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公众有限公司 )●字母的字体与字母是大楷或是小楷、重音符号、字母与字母之间的空位以及标点符号
 
(?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以下的字及其缩写须视为相同:
 
●“and” = “&”
 
●“Hong Kong” = “Hongkong” = “HK”
 
●“Far East”  与  “FE”
 
(?如: 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
如处长在考虑某?个?同的中文字在香港的用法后,信纳该?
 
个中文字可互相交替使用,则该?个字会视为相同 (?如:恒 =恒;峰 =峰;汇 =滙 )。
 
[?《公司条?》第 20(3)条 ]
(D)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淮的公司名称
 
8. 如有下?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政长官的批淮才可注册:(a)?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相当可能会?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繫。除非有关公司确实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政区政府有?繫,否则该公司名称将
?获淮注册。有些字在某些情况下会?人产生上述?繫, ?
 
如「部门」(“Department”) 、「政府」(“Government”)、「公署 」 (“Commission”) 、 「 局 」 (“Bureau”) 、 「 ? 邦 」 (“Federation”) 、「议会」(“Council”)、「委员会」(“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会获淮用于公司名称;
 
(b)名称包含《公司 (指明名称 )?》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词。? 附? A。
[?《公司条?》第 20(2)及 22B条 ]- 4 -9. 如公司名称与在 2010 ? 12月 10 日当日或之后发出的?改名称指示所关乎的名称相同,?须先获得处长批淮。
 
[?《公司条?》第 20(2A)条 ]
 
10. 申请人应就上述?别的公司名称向公司注册处查询,并以书面就
 
使用这?名称徵求同意,然后才递交申请注册成?公司或?改公司名称的文件。有关申请应送交香港?钟道 66号?钟道政府合署 14?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
 
(E)把其他法?规管的字及词用于公司名称
 
11.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已对公司名称中採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
管,?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刑事罪?,举?如下:
 
●根据《银?业条?》(香港法?第 155章 ) 的规定,未经香港?融管?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採用「银?」 (“Bank”)一词,即属违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香港法?第 571章 ) 的规定,除?该条?界定为「交?所」 (“Exchange Company”) 者外,任何人?得把「证券交?所」 (“Stock Exchange”) 或「?合交?所」 (“Unified Exchange”) 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规定会构成刑事罪?。
 
●除《专业会计师条?》 (香港法?第 50章 ) 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公司如把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 “public accountant” 的称谓,或英文缩写 “C.P.A.” 或 “P.A.”, 或「执业会计师」、「核?师」或「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也属违法。12. 申请人应确保在公司名称中採用的字或词?会违反任何香港法
 
?,为此,申请人须视乎情况,就使用受规管的字或词徵询有关团体的意?。
 
(F)拟在公司名称中?去「有限公司」一词的公司
 
13.  如公司拟根据《公司条?》第 21条申请特许证,以?在公司名
称中?去「有限公司」一词及 /或 “Limited”一字 (??是于注册成?时?去,或于通过特别决议?改名称时?去 ),可向公司注册处?取一份?明根据第 21条申请特许证的程序指引。该指引可在公司注册处网页 (www.cr.gov.hk)「刊物及新闻公报」的「指引」一?阅览或下载。此外,香港?钟道 66号?钟道政府合署 14?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的询问处也备有该指引,可供?阅。
 
[?《公司条?》第 21条 ]- 5 -(G)?改公司名称指示
 
14.  处长有权根据《公司条?》的下述规定指示公司?改其名称:
 
第22(2)条
 
凡 —(a)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过分相似」;
 
(b)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当时应已载于该?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过分相似」;或
 
(c)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根据任何条?成?或设?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法人团体的名称「过分相似」。处长可由该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起计 12个月内,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改公司名称。处长就?间公司的名称是否「过分相似」得出意?时採用的准则,载于 附? B。
 
第22(3A)条
 
如公司已以某名称注册,而?政长官认为因为以下的原因,该名称?得在注册时注册为该公司名称:(a)该名称相当可能会?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繫;或
 
(b)该名称包含《公司 (指明名称 )?》中所指明的任何字或词。? 附? A。
 
处长可由该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起计 3个月内,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改公司名称。
 
第22(3B)条
 
如法院发出命?禁制某公司使用其名称或其名称任何部分,而
 
处长从有关命?所惠及的人接获该命?的正式文本,以及以表格 NC4发出的通知,处长可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改公司名称。- 6 -第22(4)条
 
如公司曾为?得以某个名称注册而向处长提供具误导性的资
 
?,或为?达致该目的有承?或担保曾经作出而尚未获??,处长可由该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起计 5?内,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改公司名称。
 
第22A(1)条如公司名称在显示公司活动性质方面所具的误导性,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改公司名称。第22A(1A)条如公司已以某名称注册,而?政长官认为因为以下的原因,该名称?得在注册时注册为该公司名称:
 
(a)使用该名称会构成刑事罪?;或
 
(b)该名称?人反感或因其他?由是违反公众?益的。
 
处长可指示该公司在指明的期限内?改公司名称。
 
15.  在办?公司成? /注册或?改公司名称之前,处长须审核拟用的
 
公司名称,但至于该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已注册的名称「过分相似」? 会在考虑之?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成?公司 /注册或?改公司名
 
称之前,应慎重考虑拟用的公司名称会否与现有的公司名称「过分相似」,以致另一公司提出投诉,以及会否在公司成? /注册或?改
 
公司名称以后 ,须根据处长发出的指示?改公司名称。
 
16.  「过分相似」的公司名称通常是由于处长收到就该名称与较先
 
注册的某个公司名称「过分相似」而提出的反对,因而?处长得知有关情况。
 
17.  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送交处长办?,并详述反对?由,包
括任何可以证明已经引起混淆的证据。反对书应以「公司名称投诉」
 
为标题,并送交香港?钟道 66号?钟道政府合署 14?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 (最好?迟于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 1个月 )送交处长,以?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
 
进?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通知书。法定期限指公司名称注册的日
 
期起计 12个月 (如根据第 22(2)条提出反对 ),或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起计 3个月 (如根据第 22(3A)条提出反对 ),或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起计 5? (如根据第 22(4)条提出反对 )。- 7 -有关名称「过分相似」的警告
 
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表示该名称?会遭其他人反对。如该名称被认为与载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引的另一公司名称「过分相似」,或是如处长接获法院命?禁制公司使
 
用其名称或名称某部分,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改名称指示。如?
 
遵从指示,公司及 /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 100,000 元及监禁 6个月,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 700元。处长亦可以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其名称。
 
近?,本处收到有关公司以非常近似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或著名品牌的名称在香港注册成为法人团体的举报。这些通常称为「影子公司」的公司?当地冒充有关商标或品牌持有人的代表。
 
为解决影子公司的问题,处长已经并会继续视乎适当情况採取以下
?动及措施:
 
(a)  根据第 22(2)条及第 22(3B)条发出?改名称指示;
(b)  如公司没有遵从处长的指示?改名称,?会
 
(i)向公司及 /或其高级人员採取检控?动;
 
(ii)根据第 22AA(2)条以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其公司名称;
 
(iii)把公司名称?入公司注册处网站上「未有遵从?改名称指示的公司名单」内,公开他们的身分,以提高公众的警惕;

 
(iv)如有合?因由相信有关公司并非是在营业或运作中,根据第 291条将公司的名称自登记册中剔除。
 
此外,如所採用的名称侵犯第三方的知?产权,该第三方可向该公司採取法??动。侵犯他人的知?产权可招致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公司名称获公司注册处注册,并?表示获授予该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产权 。因此,申请人应确保採用的名称?会与注册商标相似或与另一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
 
(H)处长有权?在公司没有遵从?改名称指示时取代公司名称
 
18.  如公司没有遵从处长的指示在处长指明的期限内?改名称,处
长可用下述名称取代其名称 —
 
(a)如该公司名称是英文名称,一个由 “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 三字及随后的公司注册证书述明的该公司的注册
 
编号所组成的新名称;
 
(b)如该公司名称是中文名称,一个由「公司注册编号」的中文字样及随后的公司注册证书述明的该公司的注册编号所组成的新名称;或-8 -
 
(c)如 该 公 司 名 称 是 中 英 文 名 称 , 一 个 英 文 由 “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三字及随后的公司注册证书述明的该公司的注册编号所组成,以及中文由「公司注册编号」的中文字样及随后的该注册编号所组成的新名称。
 
19. 有关新名称记入登记册之日,即为上述取代生效之日。
 
20. 公司的名称遭处长取代,并?影响该公司的任何权?或义务,
 
亦?会?到由该公司提起的法?程序或针对该公司提起的法?程序欠妥善。本?能够以被取代的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进?的法?程序,可以该新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进?。
 
[?《公司条?》第 22AA 条 ]
(I)根据《公司条?》第 XI 部注册的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称
 
对在香港的非香港公司使用法人名称的规管
 
21. 《公司条?》第 337B 条载有对根据《公司条?》第 XI 部注册
 
的非香港公司使用法人名称的规管。如处长信纳有关的法人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引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或该法人
名称对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
 
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在该公司根据《公司条?》第 XI 部注册或遵照第 335 条?改法人名称当日起计 6 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一份表明此意的通知书。
 
22. 获送达通知书的公司,?得在由该通知书送达时起计?个月届
满后的任何时候,以其法人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在
 
成?为法团的地方?改其法人名称,或指明一个在香港经营业务时採用并且经处长批淮的建议名称 (该公司的法人名称除外 )。详情请?
 
考 有 关 施 ? 第 337B 条 的 指 引 , 该 指 引 可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网 页(www.cr.gov.hk)「刊物及新闻公报」的「指引」一?阅览或下载。
 
此外,香港?钟道 66 号?钟道政府合署 14 ?公司注册处新公司注册组的询问处也备有该指引,可供?阅。
 
23. 有关非香港公司的法人名称的反对书应送交处长办?,并详述
 
反对?由,包括任何可以证明已经引起混淆的证据。反对书应及早(最好?迟于上文 第 21 段提及的 6 个月期限届满前 1 个月 )送交处长,以?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通书。
- 9 -包含简体字的非香港公司名称 1
 
24. 非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即使是简体字,一概都只会以繁体字备
 
存于公司注册处的资?库内。公司名称包含简体字的非香港公司,其公司名称的繁体字会?印在《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或《非香
 
港公司?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上,并加上括号。因此,如公司
 
的中文名称包含简体字,提交人或公司须在表格 N1 (用作提交注册申请 )或表格 N10 (用作?改名称 ) 上,视乎情况而定,提供其包含简体字的中文公司名称的繁体字。
 
非香港公司名称中文或英文译本的注册 2
 
25. 非香港公司如有意根据《公司条?》第 XI 部以英文及中文为其
 
法人名称注册 ( 儘管公司在其成?为法团的地方获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 (或同等文件 )上只载有公司的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 ), 除? 根据《公司条?》第 333(3) 条提交有关新注册所需的文件,或根据第335(2)条提交有关?改法人名称所需的文件外,亦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注册证书 (或同等文件 )有关部分的英文 或 中文核证译本 (视乎情况而定 )。这有关部分须述明公司的名称、证书的性质 (?如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册摘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及签发证书的日期。译本的核证须符合《公司 (表格 )规?》第 6 或 7 条的规定。非香港公司只可就一个英文公司名称或中文公司名称译本 ( 视乎情况而定 )向公司注册处注册。26. 已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如欲加上现时没有显示在《非香港公司注
册证明书》内的英文法人名称或中文法人名称,均须向公司注册处
 
提交公司注册证书 (或同等文件 )有关部分的英文或中文核证译本 (视乎情况而定 )。这有关部分须述明公司的名称、证书的性质 (?如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册摘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及签发证书的日期。译本的核证须符合《公司 (表格 )规?》第 6 或 7 条的规定。此外,有关公司须提交表格 N10 以及授权公司採用英文或中文名称的特别决议。公司注册处视这?申请为?改法人名称,并会发出《非香港公司?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27. 非香港公司其后如决定?改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英文或中文
 
法人名称,而这名称并未载于公司注册证书 (或同等文件 ),?须提交表格 N10 以及述明新名称生效日期的特别决议。公司注册处会发出载有公司新法人名称的《非香港公司?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
 
28. 按照上文第 25、26 和 27 段所载程序并根据第 XI 部而注册的法
人名称受《公司条?》第 337B 条的规限。如处长信纳有关的非香港
 
公司的法人名称,与载于本处的公司名称?引内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可根据第 337B 条向该公司送达一份通知书。1有关政策自 2000 ? 5 月 23 日起已实施。
 
2有关政策自 2001 ? 7 月 3 日起已实施。
 
- 10 -(J)查阅公司名称
 
29. 申 请 人 可 透 过 互 ? 网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的 网 上 查 册 中 心(www.icris.cr.gov.hk)查阅公司名称,以?查核拟用的名称是否与一
个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查阅公司名称是一项免费的服务,查册
 
人士可使用「以全名查册」的方式,输入拟用的公司全名,包括所
 
有 空 位 、 标 点 符 号 及 末 端 的 字 眼 , ? 如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显示查阅结果的屏幕上亦会载有自 2 0 10 ? 12 月 10 日起本处曾发出?改名称指示的前用公司名称一览表,申请人宜同时查阅一览表,以确定拟用的名称与一览表内的名称并?相同。?过,公司注册处要在处?申请文件后,才能确定某个公司名称可否注册。
 
30. 此外,申请人在拟订公司名称之前,宜使用知?产权署的网上
 
检?系统 (http://ipsearch.ipd.gov.hk/)翻查商标纪?,以免冒上「假冒」或侵犯商标的风险。
日期: 2011 ? 1 月
档号: CR HQ/12-20/15
 
- 11 -
 
附? A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政长官同意
才可使用: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ooperative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 Railway
市政
地下铁?
地铁
合作
受託
受託人
 
建屋合作社信託
?游协会
商会
街坊
总商会
储蓄
[?《公司 (指明名称 )?》 (香港法?第 32 章,附属法? E)]附? B
 
处长就?间公司的名称是否「过分相似」得出意?时採用的准则
 
公司注册处处长在考虑?间公司的名称是否「过分相似」时,将顾及所有可能使?间公司的名称过于相似并可能引致混淆的因素,包括有关业务的性质、公众对有关名称的熟悉程?、产生混淆的证据等。在考虑该等因素后,如有下?情况,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认为名称「过分相似」:
 
(a)名称在视觉上及 /或?音上相同或相似;
 
(b)?个名称的英文拼法只有些微的差?,而该差??会使?个名称有显著的?同,?如: “trade/trading” 、加上 “s” 或 “es”
 
等英文文法上的差?。
 
(c)名称包含可视为特色成分的字或词,而且没有附加描述,以减少这些特色成分引致混淆的情况。特色成分通常是指「英文新造字」、「字典没有收?的英文字」或「由?个或多于?个英文字母结合而成的非惯常组合,并构成重要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以富「特色」的方式表达出?的日常用语,也可能被视为特色成分。一般??,地方名称或属于描述性质的日常用语,?会被视为特色成分。假如用以?明业务?
别  或  属  于  描  述  性  质  的  成  分  十  分  相  似  ,  ?  如
 
“press/printing”(「印务 /印刷」 )及 “staff agency/employment agency”(「僱佣介绍所 /职业介绍所」);或名称中只有概括或「薄弱」的描述,?如 “international”(「国际」)、“holding”(「控股」 )、 “group”(「集团」 )、 “services”(「服务」 )等,则通常?会被视为有足够的附加描述或特色成分。
 
?子
 
1. 名称相同 - “KWUN TONG ENGINEERING LIMITED”对 “KWUN TO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或「发达 (贸? ) 有限公司」对「发达贸?有限公司」。
 
2.  名称发音相同 - “LYFECITY LIMITED”对 “LIFECITY LIMITED”
 
及“AB-CHEM LIMITED”对 “ABKEM LIMITED”,或「兴?企业有限公司」对「兴?企业有限公司」。
 
3. 名称的英文拼法或中文字形只有些微的差?,而该差??会使名称 有 显 著 的 ? 同 - “CONSOLAIR LIMITED” 对 “CONSULAIR LIMITED”,或「美侬有限公司」对「美浓有限公司」。
 
4. ?会造成显著分别的英文文法上的差? - “ADVANCE TRAVEL LIMITED”对 “ADVANCED TRAVEL LIMITED”。
5.
含有相同特色成分的名称:(a) 附 加 描 述 足 够 的 名 称 - “FACTROMATIC COMPUTERS LIMITED”对 “FACTROMATIC PLANT HIRE LIMITED”。
 
(b) 附 加 描 述 ? 足 的 名 称 - “MECHALA LIMITED” 对
 
“MECHALA HOLDING LIMITED”,或 “ODDBODS PRESS LIMITED” 对 “ODDBODS PRINTING LIMITED”,或「禾丰印刷有限公司」对「禾丰印务有限公司」。